2014年3月2日下午4時45分,梅縣雁洋礦業(yè)有限公司對坑石灰?guī)r礦-25米中段二石門2號工作面發(fā)生一起工作面爆破事故,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事故善后工作已于2014年3月6日處理完成。為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對企業(yè)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區(qū)人民政府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的規(guī)定,由相關部門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負責對這起事故的調查。調查組人員通過對井下事故現場的勘查,詢問事故現場人員和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委托梅正礦山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的兩位專家專程到事故現場對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進一步確認,由兩位專家出具爆破事故引爆電源分析報告,并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清了事故的原因和責任,現將事故的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一)事故單位名稱:梅縣雁洋礦業(yè)有限公司對坑石灰?guī)r礦
(二)事故單位成立時間:2000年2月
(三)事故單位注冊地址:梅縣雁洋鎮(zhèn)長步段
(四)事故單位許可范圍:地下水泥用石灰石開采
(五)事故發(fā)生時間:2014年3月2日16時45分
(六)事故類型:爆破事故
(七)事故死亡人數:1人
(八)事故單位其他情況:梅縣雁洋礦業(yè)有限公司對坑石灰?guī)r礦采用斜坡道開拓方式,主斜坡道井口標高為+95.42m,單翼對角抽出式通風,回風井在礦區(qū)東部,井口標高為+101.14m,礦井采用無底部結構水平層狀房柱采礦法,主要生產工藝流程為風鉆打眼,淺孔爆破崩落礦石,用鏟車將礦石鏟裝汽車,運至井口地面堆場破碎。由于無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證,與廣東華東爆破拆遷有限公司簽訂協(xié)議,委托該公司進行井下生產爆破作業(yè)。礦井設計生產能力為40萬噸/年,主要負責人黃育輝,礦山企業(yè)主要證照齊全有效,屬梅縣梅雁集團下屬的一家企業(yè)。
二、事故發(fā)生經過和事故救援過程
2014年3月2日下午13時40分,該礦鐘啟來采掘班組(風鉆工鐘啟來、輔助工溫偉賢)到井下-25米中段北二石門2號工作面作業(yè),至16時20分打完工作面13個炮眼后,溫偉賢負責撤離鉆機及風水管等工具,鐘啟來則在工作面裝藥連線,約16時45分,當溫偉賢將鉆機及風水管撤離到距工作面15米外拐彎處時,聽到工作面“轟”的一聲炮響,溫偉賢急忙跑回工作面察看,看到鐘啟來仰面倒在礦石堆上呻吟,雙腳朝向炮眼,急忙上前施救,由于一人無法將鐘啟來扶起,便跑到較近的北三石門叫來正在維修勾機的張春康,告訴其鐘啟來因工作面炸藥爆炸受重傷,叫他打電話到礦部,在礦部辦公室的安全主任楊光偉接到報告后,騎摩托車趕到井口,并組織梁小軍、梁志偉等人開人貨車趕到事故現場,與附近工作面趕來的工人一起將受傷的鐘啟來抬上車,直接送到區(qū)人民醫(yī)院搶救,但由于鐘啟來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于當天17時55分死亡。
死者鐘啟來,40歲,梅縣丙村鎮(zhèn)大雅人(原籍江西?。?,為梅縣雁洋礦業(yè)有限公司對坑石灰?guī)r礦風鉆工。
三、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發(fā)生后,根據調查組有關人員和專家到現場進行勘查的情況表明,工作面打好的13個炮眼已全部起炮,鐘啟來帽子在工作面左側,鐘啟來被爆炸沖至7米外的礦石堆上,工作面照明線路與放炮線同側牽掛,照明線路多處破損及膠布接頭,并拖在地面積水中,起炮線在近工作面檔口有約15米是用鐵線旋扭而成的裸線,經分析,這次爆炸事故是由于照明線破損造成漏電,在連接放炮母線時,照明線破損點或膠布接線碰到放爆母線,并與大地構成回路(經查,該礦向井下供電變壓器中性點接地),從而觸發(fā)電雷管起爆的。同時,通過調查了解,鐘啟來為該礦風鉆工,未參加爆破培訓并取得爆破員資格證,不能從事爆破作業(yè)。
(二)事故的間接原因:
1、梅縣雁洋礦業(yè)有限公司對坑石灰?guī)r礦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在委托廣東華東爆破拆遷工程有限公司實施爆破作業(yè)時,未簽訂好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未對爆破作業(yè)進行監(jiān)督管理,隨意由井下工人實施爆破作業(yè)。
2、礦山企業(yè)存在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對每月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認真,對工人鐵線(裸線)作為放炮線,照明線路存在破損及膠布接頭并隨意拖在積水中熟視無睹,以及地面向井下供電變壓器中性點接點都未檢查出隱患并組織整改。
3、礦山企業(yè)當班帶班領導鐘艷吉,經檢查無主要負責人或安全管理員資格證,不具備井下安全管理相關知識。
4、廣東華東爆破拆遷工程有限公司在受委托實施爆破作業(yè)過程中,不嚴格執(zhí)行爆破作業(yè)有關規(guī)程,由其公司爆破人員實施爆破作業(yè),任由礦方人員進行爆破作業(yè)。
綜合以上事故發(fā)生的原因,調查組人員一致認為梅縣雁洋礦業(yè)有限公司對坑石灰?guī)r礦發(fā)生的爆炸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的認定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工人鐘啟來為梅縣雁洋礦業(yè)有限公司對坑石灰?guī)r礦風鉆工,不具備放炮員資格及爆破相關知識,在井下放炮員到來之前擅自進行爆破作業(yè),其行為違反《爆破安全規(guī)程》第4.3.2.4條、第4.4.1條、第8.1.3條,對事故發(fā)生負主要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二)梅縣雁洋礦業(yè)有限公司對坑石灰?guī)r礦在安全生產管理上存在不足,未對外包爆破工程安全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同時,存在日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對井下風鉆工隨意進行爆破作業(yè);工人采用裸線作為放炮線,并與破損電線同側牽掛;地面向井下供電變壓器中性點接地等安全隱患都未排查出來,并且明知鐘艷吉未取得主要負責人或安管員資格證,不具備井下安全管理相關知識,仍然聘為帶班領導下井帶班,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諸多不足,對這次爆炸事故負有管理責任,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建議對梅縣雁洋礦業(yè)有限公司對坑石灰?guī)r礦處于罰款17萬元。
(三)該礦主要負責人黃育輝,在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等方面存在不足,未嚴格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建議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于罰款5000元。
(四)帶班領導鐘艷吉未經培訓取得相關證件,不具備井下安全管理知識,應派其參加培訓取證后才能聘為副礦長帶班下井。
(五)作為井下負責安全管理的安全主任楊光偉,對井下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視,對日常存在的事故隱患檢查不到位,建議由梅縣雁洋礦業(yè)有限公司根據礦里制定的獎懲制度進行處罰。
五、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由區(qū)安監(jiān)局對梅縣雁洋礦業(yè)有限公司對坑石灰?guī)r礦實行停產。
(二)由梅縣雁洋礦業(yè)有限公司聘請有資質中介機構對事故進行專項評價,查找礦井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存在問題,作出整改方案,報區(qū)安監(jiān)局審查同意后實施整改,在整改完成后由區(qū)安監(jiān)局有關人員驗收合格后才能復產。
(三)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監(jiān)督管理總局文本格式與廣東華東爆破拆遷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明確各自安全管理職責。
(四)加強從業(yè)人員安全教育工作,嚴格工人持證上崗和遵守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